典章制度
畿服
西周繼承商代的內外服制,發展出了畿服制度,它是與分封制相適應的。周王直接治理的地區稱作王畿,是王朝的中心。王都以外的地區則按離王都距離和關係遠近劃分為諸服,有五服、三服、六服、九服等說。《國語·周語上》記載公謀父之說,將畿服分為五服。甸服為王畿,侯服、賓服為華夏族各諸侯,要服、荒服則指邊遠的外邦部族[13]:146,只有周「王母弟甥舅」的諸侯國才可以被視為華夏[14][15]。
畿服制度將納貢作為義務加給諸侯,如若諸侯不從,則天子可以武力相加。納貢的方式和時間則有服數決定。據《國語》記載稱甸服者祭、侯服者祀、賓服者享、要服者貢、荒服者王。
宗法制度
主條目:宗法制度
西周建立了一套宗法制度,配合和維繫封建制度的發展。宗法制度規定天子只有「嫡長子」才有資格繼承,其他兒子則被分封為次一級的職位,即諸侯、卿大夫或士。這兩種制度緊密結合起來,進一步鞏固周朝的統治。 實行以宗法為基礎的分封制。宗法源于氏族社會,突出父權和族權。商代時父系家長制就已存在,到後期官職由宗族族長世襲已十分普遍,至周時更發展為系統的統治體系。[16]:111宗法制保證了各級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地位,有利於統治階層內部的穩定、和諧。
封建
周朝代商之際,初分為公、監、侯、伯、子五等,三監之亂後改為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五等,均世襲罔替。 諸侯有封地國,對封國具統治權。 各封國內,置卿、大夫、士等爵位,例如:楚國等置執圭、執帛等爵位。 卿及大夫有封地邑,對封邑同樣具統治權,唯受命於諸侯。依據《孟子‧萬章篇》所述,「天子之製,地方千里。公侯皆百里,伯七十里,子男五十里,凡四等。不能五十里,不達於天子,附於諸侯曰附庸。天子之卿受地視侯,大夫受地視伯,元士受地視子男。」戰國時期,各諸侯國普遍廢除了卿大夫的采邑制度改行郡縣制,出現了有別於之前卿大夫的封爵,如徹侯、君等。這些新設的封爵有大小不等的食邑,大多數都不能世襲。
命卿
在諸侯封國中,隨著諸侯的爵位高低,為了方便監視,命卿權力亦由天子限制。例如:公、侯三卿全由天子任命;伯三卿,二卿由天子任命;子、男二卿,ㄧ卿由天子任命。卿以下職位(大夫和士)皆由諸侯自由任命。天子任命之諸侯大多是擔當掌管司法的大正或是掌管軍事的司馬。故諸候在封國內沒有獨立的管治權。
第一次封建
周武王實行第一次封建,原因有三:首先是為了安撫殷民,同時加以監視;其次是進行武裝移民,藉此擴展勢力;還有就是籠絡人心,以鞏固周朝的統治。封建實際上是分封諸侯,即將土地分給諸侯去建立他們的管轄範圍。周初第一次封建的經過和內容,主要有以下數項:
- 武王克殷後,自動退出殷都,封紂王的兒子武庚到那裡,繼續管理商的遺民;
- 武王在殷的附近,分封自己的三個弟弟管叔、蔡叔和霍叔,目的是監視武庚,稱為「三監」;
- 武王定都於鎬京後,又分封親屬和功臣為諸侯,這些封國大多數集中於黃河南岸。
第二次封建
周公平定了三監之亂,實行第二次封建。目的有是為了分化殷地遺民,防止殷民再次起來叛變;鞏固周朝的統治,作為王室的屏藩;以及擴大統治範圍,加強對地方的控制。
第二次封建的內容主要包括:把殷人舊地分封為宋、衛二國,以方便統治;大封親屬和功臣,作為王室的屏藩;周公特意把第一次封建的一些封國向東移,部分更遠至東方海邊,藉此擴大統治範圍,並將殷人的封國包圍其中,以防其再生叛亂。其中如將姜尚之子呂伋封在山東的齊,召公奭之子封於燕,加強對東方的控制。
分封諸侯的作用
周武王和周公總共分封71國,其中姓姬的諸侯佔了53個,可見周初兩次的大封建,所分封的諸侯多數是周王的同姓子弟,其次才是功臣。在封建制度下,周王又稱為「天子」,具有高高在上的權威,分封諸侯的作用,就是要他們作為中央的屏藩。
此外,諸侯的爵位,分為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等五等。諸侯必須服從天子的命令,向天子交納貢品,定期朝見天子,並帶兵隨天子作戰。
徐智認為:「西周的封建自是因周室征服中國,分遣其人眾一控御四方,但封建制度的建立,並不與生產工具的改變相伴隨。……是以周人封建制度的本意,是為了軍事與政治的目的,頗不必用經濟發展的理論當作歷史演化過程中必經的一環」
周朝封建制度的瓦解
周天子在地位上的變化,是其封建制度瓦解的主要原因。封建制是以天子為首,由上而下的系統。自公元前770年周平王東遷後,因其弒父之嫌及諸候不再擁護,地位日降,終至「王命不行」,乃諸侯崛起之時,霸政時代開始。為迎合需要,郡縣萌芽,世卿世祿式微,上下階級被打破,平民地位上升,經濟教育權力下放。宗法隨時間淡化,封建面臨崩潰。及至三家分晉,戰國開始,上述情況發展更盛,改變趨勢銳不可擋。「周初千八百國,至春秋之初,僅存百二十四國。春秋諸國,吞並小弱,大抵以其國地為縣。因滅國而特置縣,因置縣而特命官,封建之制遂漸變為郡縣之制。」 在秦滅六國之戰後,秦朝廢封建,置郡縣,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統治制度。
法制
西周初年刑法分「輕典」、「中典」、「重典」,合稱「三典」。西周中期,階級矛盾尖銳,周穆王命呂侯參照夏朝的贖刑制度制定《呂刑》[17],有墨、劓、剕、宮、大辟五刑,共三千條。後來在此基礎上,增加了贖、鞭、撲、流等四種刑罰,稱為九刑。